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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湖南省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CF”。本社团的网址为: http://www.hncf.org
    第二条 本学会是湖南省范围内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开发应用人员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信息技术,促进湖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湖南省的计算机科学学术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还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16号。挂靠单位为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邮政编码是4100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空气,促进学科发展。
    (二)积极开展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为计算机工作者提供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园地。
    (三) 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应用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方案论证和决策参考,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科技成果的测试、验收、评价、鉴定和推广提供服务。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认证提供服务。
    (四)普及计算机知识,培训各类人员。组织全省的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开展对在岗科技人员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密切党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六)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省科协安排的各项工作。举办为广大会员服务的事业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湖南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凡具有独立的计算机应用开发机构,拥有较多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的政府机关、科研、教学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本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同时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发给团体会员证书,确定具体联系人。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会议;
    2.优先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定期收到学会举办的学术刊物;
    3.要求学会优先安排本单位的方案论证、成果鉴定和其它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4.依靠学会的力量举办技术讲座、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5.团体会员单位可优先向学会推荐理事候选人,可推荐本单位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加入本学会。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请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交纳当年的团体会费,逾期超过6个月未交团体会费者,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3.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热心赞助学会的活动经费;
    4.执行学会决议,努力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会员条件
    1.遵守学会章程;
    2.本人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大学毕业3年(或中专毕业5年)从事计算机科研、教学和开发应用的科技人员或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信息技术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入会程序
    1.本人表示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2.团体会员单位、学会理事或其它学会会员推荐,填写相关表格,本人签字;
    3.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同时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权利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3.优先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期刊,优先在学会举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向学会反映自己的合理要求,请求协助解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规定交纳有关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或多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每一届理事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应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隔四年召开一次(每届理事会任期为四年),可结合学术活动一起举行。特殊情况下须提前或推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向省科协定期汇报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由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对于未经请假,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者,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项以外的全部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对于未经请假,两次及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者,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并在计算机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为65周岁,秘书长最好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秘书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部分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起草学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省科协汇报;
    (六)代表学会,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及时与全国对口学会联系;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培训和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挂靠单位支持;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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